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三章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和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挥其在灌溉、排水管理和农田水利工程使用中的作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行使其使用的灌排设施的管理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