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三章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灌渠内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堆放柴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