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对需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农田水利工程,在建设项目立项后需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方可进行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