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经营许可证:
(一)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配置学时记时仪的车辆,或者使用非本机构车辆开展培训活动的;
(三)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学车辆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教学车辆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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