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通过现场检测、受理举报等方式发现车辆有超限行为的,应当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应当就近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