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通过现场检测、受理举报等方式发现车辆有超限行为的,应当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应当就近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