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