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