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有效新建机场由建设单位提出场址选择方案,在征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监、交通、农业、林业、气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