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机场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支持机场发展与完善,提高机场的管理水平。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