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运营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机场管理机构和其他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各自的职责,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组织机场应急处置演练和人员培训。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器材,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