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运营第十八条有效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依法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其他的安全措施。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登机前应当依法接受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