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