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二十七条有效民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