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