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