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登记试验场所,不得干扰正常无线电业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