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执照核发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