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无线电站址布局规划,工作电磁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四)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给予许可的,核发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