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第六条已修改使用船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同时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并随船携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