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船舶禁运、渡运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