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与经营第十一条已修改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