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发表意见。对条件成熟、能够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建议列入会议议程。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全体代表或者部分代表书面要求撤回,致使联名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法定人数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