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受法律保护。代表有权直接或者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有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反映执行代表职务遇到的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对代表反映的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及代表本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出如下处理:
(一)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二)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有意给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制造事端和矛盾以及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组织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监督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对包庇、纵容、支持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