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有关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根据需要,代表可以要求本级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予以提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