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