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其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