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呼伦贝尔日报》以及呼伦贝尔市人大网上以蒙汉两种文字刊载。

在《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蒙汉文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