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审查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的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