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