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