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