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