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