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划定特定区域建设的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