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压、水量、水质等供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水质、水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