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消防供水,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消防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由供水企业通报公安消防机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