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不得在住宅小区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以下服务项目:(一)歌舞厅、迪士高舞厅;(二)机动车维修;(三)产生恶臭、有害气体的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