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服务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