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服务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