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油烟必须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