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油烟必须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