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未经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服务项目不得进行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