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