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