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盗伐林木,采集或者买卖野生植物,猎捕或者买卖野生动物;(二)毁林开垦,开山炸石,挖沙取土,采矿;(三)破坏和污染水资源;(四)刻划、涂污和损毁古树名木、自然景物以及公共设施;(五)修建有损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六)在防火期内野外用火;(七)移动、毁坏界桩和各种保护标识、标牌。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