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调查野生珍稀动物、植物资源并建立档案;

(三)组织开展科学考察研究;

(四)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五)协同做好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的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七)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行政职能。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