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文化事业,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加强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