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符合产业政策和能源利用战略的水利水电和其他能源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规划、立项和协调资金进行建设。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小水电。在民族自治地方兴建的水电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自治县财政返还库区维护基金和水资源费,返还比例应当高于本省其他地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