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适当增加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承担的配套资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