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七条已修改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公民体质测定工作,指导公民科学健身。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