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6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