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公民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6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