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通风、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二)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健全的卫生责任制度;(四)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